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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备案及验收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财采〔2012〕2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我市政府采购2012年工作安排,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5月份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授予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实现政府采购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要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供应商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依法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结果的真实有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流程的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公平、质量和效率的建设目标。
二、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7号)、市政府《批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2号)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
市级预算单位2011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
2.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供应商中标或成交文件一致。
3.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依法备案。
4.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或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验收,验收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组组成及检查时间
检查组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检查时间定于6月1日至7月31日。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分为自查准备、实地检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检查组要求各备查单位依照现行法规制度对本单位2011年度合同签订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验收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电子版,表式附后)备查。
(二)实地检查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各检查工作组根据任务分配情况赴各备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延伸至部分二级单位实施检查,同时各检查工作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三)总结整改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检查组根据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对各被查单位下达整改意见。各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要以“整改工作报告”(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检查组。
    检查组在全面总结和分析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基础上,撰写“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六、检查具体程序
检查工作组根据工作安排,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并联系被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协调检查事宜;检查组要与被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对照各单位自查情况和2011年政府采购情况,检查被查单位2011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情况,核实有关凭证和实物,并依据检查情况出具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处理建议和依据,对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明确法律依据条款。专项检查工作报告由被查单位签字盖章。
七、有关要求
各市级预算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接受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档案、会计凭证、资产台账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对拒绝检查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或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及验收专项检查自查统计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源自: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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