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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体会与建议【特稿】

必联网   发布时间: 2012-10-25   来源:必联网   作者:何录华

  随着电子化办公技术的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也逐渐发展起来,有的地区和大型企业已经把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招标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从国家层面统一相关的电子招标法规和技术规范就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要求,另外为通过电子招标促进国家反腐败加速了电子招标法起草的工作,本文就同时发表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起草说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一部分(简称电子招标办法)谈谈初步体会和一点希望和建议。
  电子招标法征求意见稿统一了相关的名词术语和相关的程序技术要求,为电子招标建立起了一个框架文件,并为以后电子招标规范的发展留下一定空间,这一指导思想和作法很好。  正如文中所说国内电子招标状态不一,很难统一深度,所以,“《办法》既没有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以电子方式进行,也没有规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所有环节必须实现电子化。”但这会带来一个问题,从没有电子化到完全电子化有各种作法,如何规范?如何规定?一种办法是本文规定了完全电子化,实施可以随意减少电子环节,这似乎是本文的解决办法,但注意不能叠加要求,这就会使事情变的复杂化和不伦不类,这句话有些不礼貌 ,但好象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表达,例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技术规范要求“应提供参加开标代表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开标签名报到的功能。”既是电子招标,投标人似无必要在远程和近程作签名报到,他可以网上看开标过程也可以不看,也可以即时看也可以过一段时间再看,不必签到也不必一定要看,这体现了电子招标和开标的优越性,电子远程签到减少和限制了这种优越性。如果作为可选项,可提供此功能或在什么情况应提供此功能就要说明白,建议不要在电子招标中规定不是电子招标的内容,必须兼顾的内容要做出相应的说明。如果说这个功能要求有但可以关闭,那是否要做出说明?何时需要何时不需要何时可以关闭做出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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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何录华,河北省招标公司国际招标四处处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之余积极学习、研究招标理论和国内外招标实践,在有关刊物、网站发表多篇招标业务文章。“中国招标采购社区”(bbs.ebnew.com)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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