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4〕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14年6月27日
(联系人:刘洋;联系电话:022-2331174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加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的注册、核实、管理和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供应商库及其档案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监督和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要求及注册登记程序
第六条 供应商的注册登记由财政部门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加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经总公司授权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线登记注册,在供应商注册栏目如实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本单位具备的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等;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供应商在线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入库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入库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注册登记的信息及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的,予以通过,并加入供应商库;
(四)供应商恶意弄虚作假谋取入库的,视情节轻重,1-3年内禁止其加入供应商库;
第十二条 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3年内未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系统将自动对该供应商进行冻结,并注销其登记资格。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知情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使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四)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的权利;
(五)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和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情况,并修改自身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
(七)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八)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影响采购人利益的;
(九)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一)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十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三)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十五)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相同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承诺的;
(十六)提供虚假行业资格、业务资质证明材料等可能成为评审要素信息,骗取注册登记资格的;
(十七)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九)在全市范围内一年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不良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不良行为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良行为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书面形式不良行为报告后,对于事实清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
第五章 供应商星级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实行星级管理,并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星级指数。其中星级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星级指数达到110分时封顶,不再累计。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星级指数(以下简称电子星级指数)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项目供应商的星级指数(以下简称项目星级指数)应分别计算。
第二十条 星级指数由起始基础分、星级记录分、政策扶植分和业绩考核分组成。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星级记录分包括: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0分;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5分(一个年度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政策扶植分包括:中小企业扶植分5分,绿色供应链产品企业扶植分5分。业绩考核分为项目业绩分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其中,项目业绩分是以天津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业绩为依据计算,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绩分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后总分不得高于4分);用户满意度评价分满分为100分,包括:验收合格分60分,售后服务分40分。用户满意度评分在50分以下或采购人未进行评价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自记录之日起1年内,该供应商不得享受任何星级供应商优惠待遇。同时,在此期限内该供应商不增加星级记录分和业绩考核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星级指数,对供应商明确一定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下一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招标时,电子星级指数达到5星级的供应商,代理品目及品牌不变,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同品目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单,涉及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电子星级指数低于50分时,取消该供应商当年参与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资格,同时不能获得下一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入围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连续24个月星级指数达到5星级的供应商,作为“天津市政府采购诚信供应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