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14〕2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日益深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一些预算单位仍然存在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采购程序执行不规范、政策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预算单位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采购预算编制水平。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同项目预算将一并进行批复。
预算单位要坚持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要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咨询和论证工作,探索建立与采购产品相对应的预算经费标准。特别是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或拟实施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要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准确制定采购预算,努力实现采购预算与采购结果的客观统一。预算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也应当进行调整,从源头上确保“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编制方法,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基层预算单位编报采购计划后,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工作,保证选择的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资金落实等情况的准确真实。
二、增强采购需求责任意识,提高采购需求编制水平
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研究,确立需求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要求,以满足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采购和豪华采购。
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委托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需求内容要完整、合规、准确。预算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要求或技术需求等相关内容。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实质相关,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列为评分因素。项目主要配置要求或技术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预算单位可以在需求编制阶段引入专家论证、委托代理机构协助编制或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对难以明确采购需求、需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引入两阶段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不合规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议预算单位予以纠正。预算单位拒不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向相关财政部门反映。
三、依法适用采购方式,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和要求。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严禁违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均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理由有异议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补充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将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擅自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对于经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5万元以下的小额自行采购项目,预算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合理控制采购价格,保证合理低价,实现物有所值。
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严禁出现拒绝验收和无故拖延支付等行为。预算单位与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预算单位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落实政策功能作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预算单位应当从改革发展全局出发,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供应链产品、采购本国产品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作用。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绿色供应链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优惠评审标准和强制采购要求。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凡国内产业已经成熟,国内产品能够满足使用需要并达到质量要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严格履行进口产品审核程序。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将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及评审优惠政策等要求落到实处。
预算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意识,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细化服务项目采购指标,统一采购标准,做好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制定工作。根据服务项目特点,探索创新服务项目合同类型,加快培育和发展服务项目多元承接主体,着力完善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积极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有序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责任
预算单位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履行操作执行职能,强化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方式选择和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对预算单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监督,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和环境。要加大对预算单位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预算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01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