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级预算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定向采购等扶持政策,带头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
2.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
(二)鼓励优惠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联合体投标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同时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采购人应开辟采购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项目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服务引导
(一)建立供应商库
市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划型标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在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注册申请进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纳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企业因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属于中小企业范围的,应主动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财政部门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实施政府采购网与中小企业相关网站相链接,以及通过定制短信方式向中小企业定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服务手段,建立中小企业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三)强化信息统计功能
各单位应做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上报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阐明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分析整理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四)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务实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
(五)鼓励科技进步
市财政部门将在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基础上,会同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商数据库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为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贷款凭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途径,开发和推广科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履约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责令其纠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或者中小企业违反规定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来源: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