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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采[2012]1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各级预算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优先采购、定向采购等扶持政策,带头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
2.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
(二)鼓励优惠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给予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联合体投标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同时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采购人应开辟采购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项目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服务引导
(一)建立供应商库
市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划型标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建立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在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注册申请进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纳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企业因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属于中小企业范围的,应主动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财政部门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实施政府采购网与中小企业相关网站相链接,以及通过定制短信方式向中小企业定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服务手段,建立中小企业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三)强化信息统计功能
各单位应做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上报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阐明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分析整理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四)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务实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
(五)鼓励科技进步
市财政部门将在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基础上,会同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商数据库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为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贷款凭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途径,开发和推广科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履约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责令其纠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或者中小企业违反规定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履约、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29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源自: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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